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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5年12月30日 编辑:admin 浏览数: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断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贯彻依法治教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本章程。
  第二条:溧阳市周城中学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学制三年。
  第三条:学校努力把溧阳市周城中学办成一所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需要的、在溧阳市农村一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现代化学校为奋斗目标,以争创省级示范初级中学为努力方向。
  第四条:学校校风为:文明、严谨、求实、开拓;教风为:敬业、爱生、团结、奉献;学风为:尊师、守纪、勤奋、好学。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的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管理体制。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   长
  第六条:学校校长由溧阳市教育行政机关任命。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八条: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规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常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四)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全面执行教育、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教学工作。
 (六)制定各中层处室的职责,指导并协调各中层处室开展工作。
  第九条: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根据国家人事制度,从学校的需要或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师、职员、工人,并安排或调整他们的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者按分管权根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有关部门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行政经费。
  第十条: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由溧阳市教育行政机关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校务委员会侧重决策、兼具执行和咨询功能。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负责人、各处室正副主任、工会主席和团组织负责人。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召集,必要时由校长授权副校长或党支部负责人召集。校长对校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具有最后决定权。校务委员会所作决定由校长和各职能部门执行。校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称为校务行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校长提议或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职能部门。
  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德育处具体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日常行为管理,班主任工作考核等,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通过填写竞聘意向书在教职工大会上发表竞聘演说、民主评议、党支部考察的程序产生,报上级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节    教职工大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内部管理改革。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办法、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评议、推荐、表扬、批评、质询。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处、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计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对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政策。
  第二十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其基本内容有: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政策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二十一条:建立评议和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或无记名测评等方式测评学校干部。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管理研讨会和各种专项讨论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对教学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政策,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符合时代要求,适应社会需要,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三十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学校以《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为依据对班主任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作为该年级师生的管理组织。年级设年级组长1名,年级组长在本年级设立范围内,在行政、教育、教学诸方面对校长全面负责,对学生的德、智、体等诸方面的发展全面负责。年级组长接受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督查。学校以《年级组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设组长1名。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成员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长以学科的教学质量和教研成果对校长负责,接受教导处的指导、督查。学校以《教研组工作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技能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
  第三十四条: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一)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不随意停课,教师不能随意调课。
 (二)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选择教材,严格控制规定教材以外的教辅用书。
 (三)严格控制各种竞赛,不组织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各种竞赛活动。
 (四)尊重、爱护和信任学生,严禁侮辱歧视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五)尽可能多地向学生开放各种功能室,组织兴趣小组活动,开展各类活动课程,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上好用好校本教材。
 (六)按上级要求规范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的活动,合理安排好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常州市中学学科教学常规》,深入贯彻“一学三抓”的指导思想,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六条:学校不分快慢班,按《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转学、借读、休学和复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质量检查和期末考试,做好学生成绩统计和分析工作。任何部门和教师不得排列名次或张榜公布成绩,教导处严格审批各类练习卷。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各方面表现较好或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同学或在某些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学可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九条:运用自我批评,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原则。
  第四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资助。
  第四十二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结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照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党政府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校制订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维护管理,绿化美化。
  第四十五条:建立校产、物业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物业管理。
 
  第五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教师、职员和工人和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四十八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或继续学习。
  第四十九条: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以及工人技术等级制度。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行政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由教职工大会通过执行。
  第五十二条: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以师德出勤、工作常规进行月考核。工作实绩原则上每学期评一次。岗位考核的结果直接与岗位津贴挂钩,并为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各类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依法予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溧阳市周城中学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有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依法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小组提出申诉。
  第五十六条:教职工因故请假必须认真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七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机关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八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特别是《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周城中学学生一日常规补充规定》更当严格遵守。
  第五十九条:学生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活、学会审美”为努力方向。
  第六十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溧阳市周城中学章程》、《周城中学一日常规补充规定》的学生依法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溧阳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本章程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并报溧阳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以修订。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和上级文件有关政策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学校成立若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项规章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属溧阳市周城中学。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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