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市教育局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倡导敬业奉献的高尚师德,进一步规范教育行为,树立我校良好的社会形象,现就我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偿家教是指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和其他非课堂教学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具体表现如下:
1、以家庭形式收带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辅导的。
2、私自在外租赁房屋,进行有偿家教的。
3、与人合伙、在外租用场地办班的。
4、以父母、家庭子女的名义办班的。
5、在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中兼课的。
6、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及其他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7、其他与有偿家教有关的情形。
二、凡违反学校规定进行有偿家教的,一经调查核实后将作出如下处罚:
1、当学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2、是学校干部的免去其职务;
3、当学年不得推荐高一级职务评审;
4、情节严重者进行高职低聘或解聘;
5、当学年度工作考核一律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三、应充分认识有偿家教的危害性。有偿家教是金钱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想的表现,它既会增加学生学业负担,也有损教师的师德形象和教育的社会形象,我们有责任来共同制止。
四、有偿家教区别于对学生的辅导和关心。学校大力提倡教师无私奉献、关心每一位学生健康发展的良好的师德师风。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溧阳市周城中学
2005年11月